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不付款或无价取得股份。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未出资的真相,否则受让人将被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知道未出资公司股权的事实,受让人自愿承担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资补足责任,不损害他人利益,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责令未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不足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未出资的公司股东没有因出资而失去股权。其次,确定未出资公司的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不是看是否出资,出资多少,而是查阅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显然,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在于股东的主体身份,而在于未出资公司股东是否欺诈受让人。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注册资本不到位的真实情况仍然接受转让人的,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有效;否则,无效。
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虽然转让的股权有瑕疵,但该股权并不是非法的,它可以进行转让。如果受让股东发现该股权为瑕疵股权的,向法院提出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解决方式是受让股东以自己的购买股权的款项用于补足出资,这样就可以解决该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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