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核准登记。这意味着,只有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才能进行烟草专卖生产。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统一专卖管理,并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素材中提到,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需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分立、合并、撤销需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需要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同时还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对于分立、合并、撤销等情形,也需要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这一条规定表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分立、合并、撤销等行为,都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手续。这些手续的办理,旨在规范烟草制品市场,保障公众的健康,同时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任何人或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确保烟草制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分立、合并、撤销等行为,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因此,任何人或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确保烟草制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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