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5-08 10:22:19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递延收益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递延收益主要包括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债务重组收入和资产或股权转让收入。在具体治疗中,应注意以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所得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搬迁、处置所得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递延5年。

在会计处理中,搬迁和处置的收益通常一次计入收益。但因城市总体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的,由政府直接拨付搬迁补偿金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支付,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进行递延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会计和税法中实行递延处理,由于所得范围和递延支付的规定不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会有调整要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在五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没有类似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商业实质”准则,其中规定只要发生重组事项,重组收益应当在重组当期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居民企业以自有资产或股权投资于100%直接控制的非居民企业。如果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入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换股权正是《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交易。但根据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影响换出资产实现的增值或减值是否确认,与损益是否递延无关。因此,对于上述事项,如果企业选择递延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无论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都会涉及税收调整。第二,视同销售收入是不按标准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如果资产所有权因资产转让而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收入确认为视同出售。

例如,当采购的存货用于销售时,在会计处理中借记“销售费用”,“库存商品”和“应交增值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调整。由于属于委外加工,调整时认为销售收入等于销售成本。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企业所得税处理涉及两个环节:一是所得税对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差额的影响,二是业务宣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第一个环节的处理虽然对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也不会引起纳税义务的任何变化,但视为销售收入的调整,增加了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收入计算基数。如果不调整,不仅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企业还将失去部分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三是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税收收入,企业将获得各类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基金、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除国家投资和资本使用以外的各项财政资金,除本金外,应当予以返还,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企业取得的用于国家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的,准予为不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所得总额中扣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税[2008]151号文件都强调了非税收入的两个要素:一是财税部门规定的专项资金一是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基金。因此,企业接受的各类补贴资金是否可视为非税收入,应该有专门的非税凭证,否则不能随意从总收入中扣除。

财政补助资金是否为非应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核算,区分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但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除了可以递延的收入外,大部分税法都要求补贴收入全部计入当期收入。在这两种情况下,补贴资金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时,递延会计处理将涉及纳税调整。第四,长期股权投资与投资收益年终所得税最终结清时,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增加或减少时,也需要关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通常按照支付的对价计量,一般不发生损益。只有在权益法下,才需要按照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作为商誉备查,不存在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时,按照现行准则,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但该项损益仅由企业会计核算产生,不符合税法对被投资单位的规定因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有必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和减税。这是要求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六行“5。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收益”。

与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相比,持有期间的调整事项更为复杂。它包括增加和减少。

成本法和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两种会计方法。有区别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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