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属出租汽车出借后如何承担过错方的责任
因出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将车辆接入出租银行出租,在出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主体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或者因果关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我国关于关联经营的具体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被撤销的附属于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所属集体企业为诉讼的共同当事人。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联系方式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要求所属单位和所属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属单位和所属单位为共同诉讼人。上述规定虽然确定了多种共同诉讼当事人,但不能确定关联经营的实质性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发生事故后所属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2001)民一塔字第23号]规定,本案所属单位**阳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所属车辆取得利益,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12〕19号)第三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挂靠形式由机动车当事人负责,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至此,挂靠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最终由最高法院以正式司法解释的名义确定,即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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