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一审被认定犯强奸罪被判刑3年的张某,经市一中院再审认定为强奸罪(中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2001年5月1日凌晨4时许,出租车司机张某从綦江火车站载乘客李芳(化名)到原东城车站。途中,张将李芳骗至古南镇森林公园六角亭附近,要求与李发生性关系,遭拒绝。于是,张某动手强行施暴,李芳在奋力反抗的同时大声质问张某:如果你的女儿此时遇到色狼,你作何想?张某良心发现而中止了犯罪行为,并驾车把李芳送回綦江城。当车行至陵园附近时,李芳下车呼救并报案。张某怕被警察抓住,随后逃到成都躲藏。今年2月初,张回到綦江时被警方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
綦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后又自动放弃犯罪,遂以强奸罪(中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今年5月27日,法院以张某犯强奸罪(未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今年6月5日,綦江县检察院检委会经讨论后,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抗诉。该院认为以上判决确有错误,理由是被告张某基于李芳的反抗和求情自动放弃了有条件实施到底的奸淫行为,属于有条件实施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并非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未遂)错误,判处有期徒3年偏重,应减轻判处。
市一中院近日开庭审理后,认为抗诉理由成立。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中止),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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