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我们一般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适用情形如下:
(一)如果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中国居住,并且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涉及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时;
(二)如果作为被告的一方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因意外事件及其他原因下落不明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涉及身份关系时,也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当被告一方实行刑事犯罪活动被羁押或监禁,或者是触犯法律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进行改造时,原告对其提起诉讼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起诉离婚不需要到户口所在地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诉讼离婚需要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二、诉讼与管辖是怎样的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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