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条例规定的第十条释义
时间:2023-07-03 22:14:20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看守所在收押人犯前,通常会对其先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会进行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比如说在醉酒驾驶,看守所当中,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可以了解跟案件有关的具体的情况。并且向相应的当事人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帮助。也可以核实一下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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