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并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有权以拍卖或者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指以私人资产(无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主要发生在银行购买不动产或典当行贴现的非不动产项目时所发放的抵押贷款中。第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不能质押不动产(如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让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不同,具体表现为:(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格优先受偿。
抵押有两种:合法抵押和约定抵押。法律上,无论是否约定,都必须符合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所有的可以转让的财产。法律禁止或者当事人不享有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载明被担保的主要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名称、数量、地点、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为该房屋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抵押登记为抵押登记船舶、车辆的登记机关是运输工具等的登记机关。(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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