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能否上诉
1、可以上诉。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上诉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2)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3)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民事诉讼上诉程序
1、当事人对当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其他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数量和事由,以及上诉的要求和理由;
3、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送原审人民法院;
4、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5、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证据一并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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