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区别如下: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而国内法的主体也包括个人、法人等。
2.从调整对象来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而国内法的对象也包括个人关系、法人关系等。
3.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国内法则不是。
4.从形成方式来看,国际法的形成主要靠各国在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间谈判缔结的协议,即条约,而国内法主要依靠立法机关制定。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国内法具有强制性。6.从实施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而国内法是有的。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国际争端,国内法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
从实践看国际法的强制约束力
然而,在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之后,前述质疑都应不攻自破。因为这两次审判的实践证明,国际法并非仅能在各方均认同的基础上才能运行——对于法庭宪章、审判依据,当时的日德两国国民及战犯本人自然都充满非议,但是,法庭依然做出了基于当时国际公约和惯例以及正义本身的判决。这说明,国际法在必要的时候,甚至拥有超越国家主权的强制约束力,而所谓必要的时候,指的就是反之便会威胁正义实现的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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