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新《环保法》将正式实施。为全面做好环保法执行工作,公安部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针对该法第六十三条中对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作出的明确规定,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并于2015年1月1日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同步实施。《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
《暂行办法》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新办法体现执法衔接规范
据公安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该《暂行办法》的印发出台,体现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的衔接规范,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环保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部分可以拘留的情形
●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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