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五)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管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保管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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