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的时间规定有何变化?
时间:2023-07-07 21:11:08 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做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的时间规定是: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3、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是什么

1、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是: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的检查报告;

(3)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4)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5)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十条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1、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队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持《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

3、鉴定人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作出伤残鉴定的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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