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拍卖公告】天津海关拍卖会竞买协议书
时间:2023-06-08 09:33:10 1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天津海关依法处置机动车专场拍卖会

竞买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拍卖人):天津蓝天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竞买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拍卖时间

2009年1月16日上午10:15

第二条拍卖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118—1号三楼拍卖厅

第三条竞买登记

1.竞买人须是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竞买登记时要求竞买人为独立法人或独立自然人。

2.法人参加竞买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代理人身份证件;自然人参加竞买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件。上述执照、证件须在登记时验看原件,由拍卖人留存复印件。

3.竞买人应当在2009年1月15日下午4:00前办理登记手续,每竞买一辆机动车交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凭收据换取号牌,每个号牌允许2人进入拍卖会场。保证金采取支票或汇款方式交付的,必须在拍卖会前一日到达拍卖人账户,超过期限,视为无效,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

第四条拍卖标的物

1.拍卖会是以该车辆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所作的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意见,拍卖人、委托人对机动车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对欲竞买车辆的现状、新旧程度、损毁情况、真伪、规格、品质、配置、零部件、工具、备胎是否齐全以及各类瑕疵等情况,进行认真审看和详细了解。竞买人还应当在拍卖前自行到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咨询车务、保险、养路费、附加税等相关规定和应缴费用。

2.勘查车辆时,竞买人应遵守拍卖人对车辆勘查的有关规定,不得对车辆进行移动、拆卸、调试或者使用仪器进行测试等。

第五条竞买规则

1.本场拍卖会拍卖方式为增价竞拍,即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竞买人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最低加价幅度,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

2.竞买人口头出价和举牌示意均可,每次举牌即表示递增一档。口头出价需同时举号牌,可按最低加价幅度整数倍加价,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如撤回应价,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本场拍卖会拍卖标的全部设有拍品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品保留价时,报价无效,拍卖不能成交。

4.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报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后表示成交,即成为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得由他人代签,签署的姓名应与登记时竞买人的姓名相符(法人竞买由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当场向拍卖人交付购车款;如买受人携款不足,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余款,超过期限者视作反悔,买受人违反上述规定其交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成交总额5%的拍卖佣金;第1—7号标的需另外交付拍卖车辆前期整理费(费用详见拍卖目录中前期整理费明细,该款项由拍卖人代收并由汽车修理厂出据相应发票)。

6.买受人付齐全部款项,拍卖人向买受人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车一票(发票中的车辆价格为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佣金等费用),并领取海关提供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一车一证,遗失不补。票证所填写的购货人名称(姓名)与登记时竞买人名称(姓名)一致。拍卖后的修理、纳税、车管登记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因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7.竞买人如未成交,其预付的保证金将在拍卖会结束后3日内归还。

第六条拍品交接

1.拍卖人确认上述款项全部到齐后,即通知买受人办理提车手续,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不含节假日)将车辆全部提清或办理转存手续;因逾期提车而再次产生的相关保管及仓储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此期间,车辆出现损坏、丢失或其他情况,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负。

2.提取车辆时,买受人应亲自到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提货单、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拍卖标的物交接单》,自行承担装卸、运输等各项工作和费用。

3.买受人在购买后必须对车辆进行系统的技术检查和修理,由此而产生的任何伤害、意外事故或造成的其他损失,委托人、拍卖人不负任何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其他事宜

1.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必须及时办理车务变更手续,对车辆的各项指标检查合格及车务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使用,拍卖人提供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拍卖成交确人书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遗失、过期)均不予补发。

2.买受人对其所购车辆的处置,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否则产生的事故、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表明对车辆的现状及相关政策、规定已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法律责任,买后无悔。

4.竞买人应自觉遵守拍卖会场纪律,会场内严禁吸烟,对恶意串通和扰乱拍卖会场秩序的人员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责令其退场。

5.遇不可抗力或不可避免事件终止(中止)拍卖,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拍卖人有权根据竞买协议书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协议以外的特殊问题以及未尽事宜。

7.本协议书一经签署,即表明双方同意并遵守全部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二份,拍卖人、竞买人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说明:

1.拍卖人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解释不保证其确切性,仅供竞买人参考,一切均以标的物实际现状为准。

2.车辆钥匙、随车工具及其它部件,以车辆交接时仓储单位现存实际数量为准。

3.第8号拍品有欠缴养路费、漏检等情况,竞买人需于拍卖前自行到当地有关车辆管理部门咨询车辆上牌的相关规定。

4.拍卖成交价不包含拍卖佣金、前期整理费和买受人办理车务手续时应缴纳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5.车辆存放地点: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与第七大街交口海关仓库,即为拍卖人与买受人办理车辆交接手续的地点。

甲方(拍卖人)签章:乙方(竞买人)签章:

2009年月日200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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