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从交货日期算起。”至于保修期长短,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少于施工单位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规定的保修期;如果保修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则保修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因此,购房者的保修责任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但实际承担保修工作的却是施工承包商,保修期以施工承包商向房地产开发商承诺的时间为准。该条所称“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用户手册制度实施规定》;《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商品房销售另有规定的住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那么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意事项):可以达到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漏,5年;
(3)采暖、制冷系统,2个采暖、制冷周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饰工程,保修期2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约定,保修期从交房之日起计算,也有可能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到交房之间的时间。期房或现房的购房者在收到房屋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期限,以免错过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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