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易羁押的六种疾病
时间:2023-07-25 08:45:08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规定的不能羁押的疾病不止六种。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一、严重传染病;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的;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的;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等等。注意: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上述疾病中的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者属保外就医范围。

吸收犯的六种情形包括什么

(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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