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处缓刑之前的拘留时间一般不会算作刑期,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刑期进行一定的折抵。一般来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进行计算,判刑之前所进行羁押的日期可以进行一日折抵一日。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期的计算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的,之前拘留的期限可以对刑期进行折抵。法条依据:《刑法》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此外,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虽然在进行羁押的日期是不进行计算至刑期之内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是羁押的日期可以进行相关的抵押至刑期之内。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之间是还需要等待非常长的一段时间的,并且具体时间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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