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核定
时间:2023-05-29 15:52:13 1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8条、第16条;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2条、第4条;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6条;4、《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第16条、第24条、第31条;5、《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第7条;6、《关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200号)第1条、第4条。7、《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第7条、第9条;8、《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第21条;9、《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3〕8号)第2条、第5条、第18条;10、《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4〕4号)第17条、第56条;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4﹞3号)

一、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1、杭州市主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户籍人员;2、在主城区参保缴费累计满10年的萧山区、余杭区及杭州市辖五县(市)户籍人员;3、在主城区参保缴费累计满10年且最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主城区的省内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4、在主城区参保缴费累计满10年确定主城区为待遇领取地的外省户籍人员。四、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延长缴费:1、杭州市主城区户籍人员;2、2014年1月1日前曾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主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1月1日后到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非主城区户籍人员。3、非主城区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主城区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包括主城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保和主城区职工医保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核定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杭州市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一次性补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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