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委托书需要书写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2、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代为参加庭审、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一、开庭委托书的模板如下:
开庭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
现委托_____在本人与_____一案中,作为本人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
委托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
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提交。
二、出庭诉讼作为委托人的条件如下:
1、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总之,开庭委托书需要书写的信息包括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代为参加庭审、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其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社区人员都可以作为委托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如果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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