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收集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是遏制翻供的有效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审理进展程度和不同类型案犯的心理特点以及掌握的证据情况,具体分析而进行。
(一?热定法。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打开突破口之后,趁热打铁,让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从而固定证据。可以首先不作问话记录,在连续问话、打开讯问僵局的同时把问话用录音设备记录下来。问完之后,一边让嫌疑人当场书写供词,一边根据录音整理、制作讯问记录。这样既可以利用时间差减少犯罪嫌疑人回旋的余地,又可以防止嫌疑人情绪的变化。
(二)标签法。标签法是指在讯问中将专门拟定的重点和关键的证据材料作为一个专题来进行收集。也就是说,把对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的犯罪要素作为标签,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收集嫌疑人的亲笔供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有选择地进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要素以及所有犯罪事实都让嫌疑人亲笔书写出来,应有所侧重。
对于贪腐型案件,应侧重于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其主观心理活动和客观行为表现的材料;对于贿赂型案件,应侧重于收集嫌疑人获取财物的手段、财物的数量及去向,即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供述材料;对于渎职型案件,应着重于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产生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对待危害结果的态度的供述材料。
(三)剥笋法。剥笋法就是根据案件的侦查进展程度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依次推进收集嫌疑人的亲笔供词。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抵触对抗、犹豫动摇和认罪供述。开始时,犯罪嫌疑人抵触对抗、犹豫动摇,侦查人员要有耐心。如果嫌疑人主动亲笔书写,当然更好,否则应当慎重。在侦查终结阶段,嫌疑人供述有关事实时,应立即让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嫌疑人供述可能真假混杂,但是随着案件侦讯的进展,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思想认识可以由此充分反映出来,为量刑提供依据。
(四)综合法。综合法就是利用掌握的证据情况,根据案情的需要全面综合收集亲笔供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一般应根据案件的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诉讼参与人(如行贿人、受贿人)、因果关系、事件经过、结果来进行。在办案中要综观全案,如有些证据充分、确凿,足以认定某个方面要素,就不必再去做重复劳动,但是关键证据或某些证据不够详尽,或某些间接证据链条不甚紧密完整,就应尽力获取犯罪嫌疑人这方面的亲笔供词,从而增强证据的系统性、全面性。
在使用上述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且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二)当场制作。地点可选在办案工作区,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回监去制作,否则难免出现同监羁押人员教唆或集体制作或突然变卦等问题。(三)可适当告知嫌疑人书写的内容、要求、格式,避免啰嗦冗长、词不达意;犯罪嫌疑人书写完毕后,应让其签名、捺指印、注明日期,以及写上以上记录是我亲笔书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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