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其他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因为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已经对此有明确规定,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定罪处罚,故本罪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军人正常的职务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注意问题
(一)军人的概念
这里的军人是指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土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
本罪的暴力是指不法使用有形力对他人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的一切行为,如对他人进行拳打脚踢、或者用匕首、棍棒等凶器进行殴打,或者用绳索、皮带捆绑等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暴力行为一般应限定在轻伤以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定罪罪处罚。本罪的威胁是指以侵害人身、财产、毁坏名誉等相威胁、恐吓,从而达到对他人进行精神强制的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威胁可以是当面口头发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发出,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达等方式。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为要件。如果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人民群众对某些军人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抵制的,因为军人本身不符合依法执行职务的条件,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容易混淆的罪名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军事行动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国家的国防利益,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表现方式也都为阻碍行为。但前者阻碍的是部分军人的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并且同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而后者阻碍的是武装部队的整体军事行动,不一定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果犯。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
这两种犯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前者侵害的是军人的职务活动,侵害的行为对象是军人,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侵害的行为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为条件,而后者的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安全工作任务的,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也可构成犯罪。
四、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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