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定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有哪些
法定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有以下这些:
1.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格权的保护有精神利益型(如赔礼道歉等),也有经济利益型(如赔偿财物等)。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监护人有权对这种非法侵害提起诉讼,并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4.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对死者的声誉、名声等人格的诋毁,都对其在生的近亲属造成一定的痛苦,对这类特定的人造成侵害。
5.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此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这侵权人的行为也是对物品持有者在精神上的一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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