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持有枪支罪如何立案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书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北检诉刑诉〔2016〕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61962********,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楼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起,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楼房村**号的家中持有枪支一支。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使用该枪支与朱某甲、蒋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于某某村打猎时,郑某某受伤,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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