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采购合同数量变少是否违约
采购合同数量变少,属于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有违约金和定金,可以要求对方都承担吗
事实上,即使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非违约方也不能并用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择一行使。
1、可以主张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有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通常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超过30%的可以认定为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没有数额的限制。需注意的是,无论是提出低于还是高于造成损失的,提出要求的一方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2、可以主张定金
通常所说的定金是指违约定金,具体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出现违约的情况,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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