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入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欠薪的时间应当纳入“恶意欠薪”罪的考量范围。“拖欠”是一种不作为,一旦作为,拖欠的状态就将终止。那么,是不是恶意拖欠一天也构成犯罪?显然不是,因为这不符合百姓的日常观念。笔者认为以一年为宜,从达到数额较大的时间起算。
2.“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需要明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掌握。一是数额达到上一量刑档的五倍以上;二是因为恶意欠薪造成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三是因为恶意欠薪造成劳动者重伤或死亡的;四是使用暴力方法抗拒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催要的;五是因为恶意欠薪造成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停工停产、无法正常进行的;六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以暴力方法抗拒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催要造成伤害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本罪的立法原意应当是有利于劳动者讨薪,如何在惩罚之余达到这个目的呢?笔者认为,虽然支付劳动报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之内,但可以比照其他财产类犯罪的“退赔”和“追缴”,一同在刑事诉讼中解决,由司法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强制冻结、划扣或者拍卖,用于支付劳动者报酬。
出处: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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