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段内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将以双方签字、盖章或指印的地点为准,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以非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合同成立地点,则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则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如果没有主营业地,则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
如果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合同的成立地点将以双方签字、盖章或指印的地点为准。
以非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
合 同 订 立 地 点 的 法 律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订立地点的法律规定如下: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既未采用书面形式,也未达成书面协议的,适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后要求相对人提供收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电话号码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因此,合同订立地点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调整。
合同订立地点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调整,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如果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合同的成立地点将以双方签字、盖章或指印的地点为准。以非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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