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因涉及精神病人的特殊性,遵循以下原则
1、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并用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同时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中我们还应当适用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也就是不应当开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才会更好地保护涉案精神人的隐私权。
2、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严格审查原则。
这是是否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关键,判断精神病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可以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家属的管控能力两个角度进行必要性审查。
3、鉴定人、证人出庭原则。
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中,鉴定人和证人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能决定强制医疗起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其是法院作出决定的基础。
4、律师出庭原则。
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民事诉讼另行提起原则。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其危害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必然存在民事赔偿的处理问题。但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是以刑事案件撤销为前提的,没有了刑事犯罪,自然不宜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刑事案件的基础之上的。其次,强制医疗程序的审限是一个月,时间较短,也不适宜同时处理民事赔偿事宜。
6、法院决定原则。
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立实质上是由原来的行政决定职能转为司法审查程序。启动强制医疗的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检察机关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另一种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7、复议原则。
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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