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
时间:2023-04-17 14:01:22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构成非法组织组织他人卖血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供血管理秩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于19993年颁布了《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办法》,对于供血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国家也将公布《献血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地供血员外出供血,势必扰乱国家采供血秩序。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组织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串联、拉扰、联络、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组织他人卖血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那些愿意出卖血液的人。如果被组织者不同意卖血,行为人以强制手段迫使其卖血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以强迫他人卖血罪论处。对那些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不是起策划、指挥、领导作用的人员,不宜作为犯罪论处。至于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得到了非法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组织他人卖血的故意。即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策划、领导、指挥他人进行的是非法出卖血液的活动,但为了谋取暴利而实施该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实践中,从事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既有社会上的人,也有血站、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有的相互勾结,有的则心照不宜。根据本条规定,打击的对象是那些组织者,即通常所称的“血头”、“血霸”。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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