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亲属”是指:配偶、配偶的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商务: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进行商务活动,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公司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但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后须随团出入境。
4、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治病: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有关医院出具的同意为其接诊函;或内地省、市级医院医生诊断书及该医院建议其去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函;
奔丧:提交香港或者澳门相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诉讼: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法院下达的应诉书或传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应试:提交香港或者澳门相关部门应试通知;
处理产业:提交香港或澳门相关律师事务所有关处理产业的通知,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香港或澳门亲属处理产业邀请函(信);
学术交流:提交香港或者澳门相关部门邀请进行学术交流的邀请函原件;
参加会议:提交香港或者澳门相关部门邀请参加会议的邀请函原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港证明。
5、逗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社会文化司或者澳门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对输澳门酒店等服务行业劳务合作新签或续签项目,出具《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效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续期申请信或者**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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