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07 21:02:56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公司法》还注重制度防范和制度保护,对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首先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是股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机会。股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并要求其报告工作和了解有关情况。股东要求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无故或者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出席会议,不得以无故或者不合理的理由拒绝股东的质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主体是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法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由谁提出。为便于本规定的实施,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公司章程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详细规定。例如,股东大会应当有多少人出席,或者直接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为方便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开,保障《公司法》规定的质询权得到更好的行使,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质询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原则上作出规定,公司可以依法行使质询权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制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第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监事会或者监事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公司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督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具有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提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改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提出提案。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上述职权时提供相应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会计资料,以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确保公司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监事会或者监事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司法》的实施,公司章程应当细化。公司章程不能作出规定的,还可以对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详细规定,以利于公司内部运作的顺利有序,避免内部摩擦,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董事及其他人员在辞职时违反规定,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给予事后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个人或者合计(二人以上)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连续180日(半年)以上的,未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有权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代表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造成损害的(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即半年),或者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无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代表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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