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
时间:2023-02-21 09:41:48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权人的获利情况;

5、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精神损失费赔偿赔偿范围

中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典》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损失费一般赔多少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一)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二)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三)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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