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拾得遗失物人的义务是什么?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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