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情引诱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根据此规定,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是犯罪未得逞;
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同时符合这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特情引诱能否认定犯罪未遂
特情引诱是可以认定犯罪未遂的,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会在犯罪时被抓获,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特情引诱类型的犯罪处罚,从司法判例看,只要认定为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况,一般都会从轻减轻处罚。
特情引诱主要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特情人员等,设计某种场景或环境,主动接近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特情引诱广泛应用于毒品类犯罪查处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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