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受贿罪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中石化塔河分公司原纪委书记受贿被判刑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分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某明因收受贿赂款14.36万元,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这是记者3月19日从乌鲁木齐市中院了解到的。
张某明,44岁,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塔河油田石油化工厂副厂长、中石化塔河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今年2月1日,乌鲁木齐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了张某明的7起犯罪事实:2004年8月至9月,张某明在担任中石化塔河化工厂副厂长期间,收受供应商新疆阿克苏地区锅炉检验所驻库车技术服务部经理赵某3万元;另6起犯罪事实是张某明在担任中石化塔河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现金及物品共计11.36万元,后张某明退赔全部赃款、赃物。
乌鲁木齐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张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宣判后张某明向乌鲁木齐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量刑过重。经乌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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