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办理其他类别商标的注册
其他类别商标如果注册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核准注册的,可以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销申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申请撤销的时间不受限制。
如果商标是匆忙注册的,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32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33条: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优先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初步核准登记的商标违反第13条(第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15条(禁止他人抢注)、第16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先提出的,初审公告申请同日使用在先商标)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必须以合法手段注册)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44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的规定。依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宣布该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异议与无效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在公告期间提出的,另一个是在获得商标注册后五年内提出的。驰名商标无效无期限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企业往往会抢注商标。只有在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他们才应该及时注册商标,而不是等到企业进步,这只会让人们为自己谋取一些利益。当然,他们也可以申请其他人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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