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还钱可以协商吗
时间:2023-06-21 15:26:36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协商。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有责任,不得随意拒绝担保。如果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承担合同中规定的担保责任,可以和债权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后可以签订解除担保的协议。保证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要求清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如果同一个债务合同中,有两个以上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责任。

在担保贷款的过程中,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还钱,那么债权人户向借款人进行催收,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那么债权人是有权向担保人追讨欠款的。

如果遇到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那么担保人可以选择与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协议,当然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不会同意担保人解除担保协议的,毕竟担保贷款合同已经签订,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已经成立,如果随意可以解除担保,那么担保贷款就没有意义了。

一、担保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担保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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