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教育与一般教育既有共性,也有特性,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全员原则
这是由安全事故发生的“木桶规律”所决定的。所谓安全事故的“木桶规律”,就是指事故往往在最薄弱的地方发生。形象地讲,一万个人素质很高,并遵章守纪,只要有一个人素质跟不上或违纪,事故往往就在这个人手中发生。这就决定了安全教育的全员性,企业安全教育必须遵循全员原则。教育对象既包括企业的各级领导、企业的职工、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职工,还应当包括他们的家属等。
2.以法律为核心原则
中国安全考察团到德国考察访问,这个考察团的负责人深夜遇见一位老太太在自家门口不远处等红灯,这时马路上虽然没有车辆通行,但是这位老太太还是等到红灯转换成绿灯后才通过马路。于是考察团负责人就问这位老人为什么如此“机械”?老人指着红灯说:那是法律,作为一位公民,什么时候都不能违法。
有一位在德国工作的中国男子,晚饭后用婴儿车推着不满周岁的儿子去公园漫步,刚到马路口时,绿灯转换成了红灯。这位男子见马路上没有车辆通行,就要推着婴儿闯红灯。这时,一位德国老太太对这位男子说:你是成年人,有法律行为能力,可以主动违法。但是,这位婴儿是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你没有权力带着他被动违法。如果你因急事非违法不可,请你把婴儿留下,等绿灯亮了以后我帮你把小孩推过去。
以上两个故事中,两位德国老太太之所以如此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是因为她从骨子里把红灯视为法律,而不仅仅是指示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无言的显示器。在她们看来,遵纪守法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这两位德国老太太的行为对我们的启示意义在于,进行安全法制建设,对全民进行终身安全法制教育的核心,不是别的,正是“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教育。
3.反复抓、抓反复原则
这一原则是由安全知识自身具有与时俱变性与适用的偶然性所决定的。生产、生活和工作方式总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这就使得安全知识必然随之更新变化。然而,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工作过程中学到的安全知识毕竟不多,已掌握的安全知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退化。例如,人对学习的知识会遗忘。遗忘就是对记过的材料不能再认或回忆,或者表现为错误的再认、再回忆。汉代著名大儒董仲舒通过总结古代教育的历史经验,在《对贤良策》中向汉武帝提出这样的建议:“古之王者明乎此,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第一次认识到教育的作用与功效在于“化”,换言之,要使教育取得预期效果,必须是“润物细无声”式的“化”。这告诉我们,在安全教育问题上不能有一劳永逸,不能期盼一蹴而就。不能搞“灭此朝食”式的大会战、突击战,打快拳。必须坚持长抓不懈,反复抓,抓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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