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将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犯罪。一般情况下,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均为国家指定的单位生产。这里所说的个人犯罪多指在这些军工企业中负责产品检验、质量验收职责的人员。如果他们由于徇私舞弊或谋取私利,失于职责,将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放任过关,导致最终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就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不合格的产品,仍向武装部队提供。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提供的必须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不是一般的生活用品。如果提供给部队的一般军用物品出现质量问题,构成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不适用本条。“提供”仅指交付部队使用。
3.提供给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不合格的。“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武器、武器系统、军事技术器材和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等。
本款对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部队的犯罪规定了三个处罚档次,即:对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犯罪。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2.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本款对过失犯前款罪,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的后果、经济受到损失的后果以及影响部队任务完成的后果等。
第三款是关于单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犯罪。这里应注意的是,单位只有在明知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不合格的,仍向武装部队提供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所以不存在过失的情况。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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