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如下:
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预期为参照系的。
清偿的方案的标准是: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中存在众多小额债权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在重整计划中给予特别的清偿待遇,并作为单独的债权组参加表决。
一、债权的法律分类
债权的法律分类有: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7.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8.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二、债权的基本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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