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与犯罪法人的关系
时间:2023-03-10 06:40:12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人犯罪,我国新刑法称之为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对法人犯罪的理解,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犯罪学界存在多种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法人犯罪是由分离的个人组成的集体或集合体实施的,它不能同独自一人的行为相比。有学者认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董事根据其组织的业务目标所故意作出的决定所导致的非法或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犯罪是指与企业活动相关而发生的全部犯罪,其中包括从业人员犯罪、管理者犯罪和企业组织体犯罪。还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犯罪,只能是指企业组织体犯罪。诸多观点,不一而足。

我国对法人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刑法学界关于法人犯罪的主体资格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争论激烈,即便在新刑法已正式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今天,仍有学者对此持保留和质疑态度,对法人犯罪的理解和界定,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有学者认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内部成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经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决策机构的授意或批准,以法人的名义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法人犯罪就是法人为了获利而进行的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还有观点认为,法人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如有的学者认为,如果法人犯罪中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人,那么这些个人之间,则构成了共同犯罪。因为他们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也有地位和作用的差别,这样就有主从犯关系,适用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又如有的学者认为,法人代表授权代表人或者指令本法人组织的成员以法人名义实施犯罪活动的,实质上是一种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新刑法颁布实施之前,曾有观点认为,法人犯罪就是法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构成集团的,按照集团犯罪处理,根据这种观点,犯罪法人在具备3人以上等条件之后,即等同于犯罪集团。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法人犯罪现象在实践中的存在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各国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关于法人犯罪虽仍有争论,但法人犯罪主体资格或法人的犯罪能力肯定说已逐渐占据优势和主导地位,并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得以明确规定。其次,犯罪法人与犯罪集团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区别。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法人是依法成立的,是合法的组织体,它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其主体资格是依法享有的。也就是说,该组织体的法人资格是合法的,只是其实施的活动构成了犯罪。而犯罪集团本身的存在即是非法的,是非法成立的组织体。犯罪集团本身及其实施的活动,均无合法性可言。第二,二者成立的宗旨或目的不同,法人成立之初的宗旨因其本身的职能和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有的是为了实现其管理社会的职能,有的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还有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保障和提供服务的目的,等等。不论出于以上何种宗旨或目的,都是合法成立的。其后的犯罪活动是违背法人成立宗旨的。而犯罪集团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这也决定了其成立本身的非法性。第三,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法人一般表现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开以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有公开而较为固定的名称、地点和场所。而犯罪集团并不要求具有一定的名称,其成立及活动都具有隐蔽性,可以不具有固定的地点和场所。第四,对二者的处理原则也不同。法人犯罪采用两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理原则,即对法人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相应的刑罚;在某些情况下,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对犯罪集团则按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予以处理。第五,二者所实施的犯罪范围也不同。法人犯罪严格由法律限定其范围,法律规定可由法人(单位)实施的犯罪,才能认定为法人犯罪。犯罪集团则无此限定。某些可由法人实施的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不能由犯罪集团实施构成上述各罪。而某些可由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不能由法人实施构成法人犯罪。还有一些犯罪如走私罪、洗钱罪、诈骗罪等,既可由犯罪集团实施,也可由法人实施。由此可见,犯罪集团与法人二者实施的犯罪范围存在交叉。

一、单位犯罪对员工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是追究单位犯罪中领导或决策人员刑事责任的基础。一般来说,单位领导或决策人员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主要有二种情形:一是属于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犯罪阴谋的创制者,是决定单位犯罪的最高指挥者或者策划者。作为单位犯罪决策人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在决定犯罪后利用领导权指使具体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人员去实现犯罪计划。二是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有些单位的决策或领导人员对本单位的犯罪活动事先没有参与决策,未独立决定,但仍然要负领导责任。这类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执行本单位或者本行业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致使有关部门放任自流,公然进行单位犯罪活动;另一种是对单位的犯罪采取放任态度,表现为已经有所发现或有所意识本单位正在进行犯罪行为,但既不制止,也不过问,听之任之,事后亦不追究,使单位犯罪在其不干预的情况下得以完成。

关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刑法学界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1)有的认为是单位犯罪的决策者;(2)有的认为主要指董事长、厂长、经理等。(3)笔者认为,第二和第三种观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定范围太狭窄,不利于打击单位犯罪,所以,我们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这基本符合我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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