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条件的范围
(一)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有一审法院依普通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再审时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有不予受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二)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包括一审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三)上诉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不服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这里所说的上诉期间都是从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算。如果超期没有提起上诉,过了上诉期,原审判决和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了。
(四)必须提交上诉状。
其实在我国的程序法中,包括民事诉讼活动也是如此,开庭的时间从来就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为同时间段内法院不可能只审理当前的这些案件,所以,法院得根据诉状递交的时间先后顺序,案件的轻重程度等这些因素,来安排每起案件的开庭时间。
二、二审程序和上诉条件是什么呢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由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二)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第三,应当提交上诉状。
三、民事诉讼上诉条件
(一)必须是原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
(二)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三)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必须提出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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