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营业执照发证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登记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报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各3份。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登记部门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相关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合同、协议书。
地税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一、办理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按税收征管范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在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携带有关资料。
3、办税服务厅审核有关证件和资料后,打印税务登记证,传递到主管税务所。
4、主管税务所建立纳税人征管档案,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携带哪些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5.企业财务人员会计从业证复印件一份;
6.银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7.公司章程的复印件一份;
8.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一份;
9.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纳税人应在办妥变更工商登记有关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送回,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税务登记表;
3、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及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四、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如实填写注销申请表。
2、办税服务厅清理申报环节税款,发票管理所清理纳税人已用和未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帐务进行清算,对清算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签署意见。清算所得包括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
4、各环节签署意见后,由税务所报分局征收管理科登记造册,移交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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