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在今年离婚。协议好之后,我们就到民政局办完了相关的。离婚时他名下共有两处房产,一处是结婚前他自己买的;另一处是在我们定婚后,还没办之前,共同出资买的。由于第二处住房是套二手房,原房主要求一次性付清房款,当时经济能力有限的我们只好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向银行贷款一部分钱,把房款付清了,不过房产证上写的是我前夫一个人的名字。结婚后我和父母一起居住,他在外打工挣钱回来还债。但由于性格不合,时有摩擦,今年我们决定协议离婚。协议上注明了第一处住房归男方所有,第二处住房归我们共同的女儿所有,夫妻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现在归孩子的住房即将拆迁,但是我前夫却不配合及时把房产证过户到孩子名下,他说那是我们婚前买的房子,产权证上只写了他的名字,因此是他的个人财产,他不想给孩子了(我家拿不出证据证明出过钱)。请问我们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否应该归属我女儿?我能向法院提出上诉吗?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来说,你和你前夫的离婚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并且是你和你前夫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个约定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你的孩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你前夫将该房屋过户至你孩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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