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以下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首先我们知道,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两方面判断: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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