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抑郁症会强制执行吗?
时间:2023-06-21 16:21:26 2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会。执行不是以人本身。不管被执行人本身的身心情况如何,不能影响法院对其财产或该履行的义务进行执行操作为对象。在法律上,执行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依法进行的活动。

一、被银行起诉是不是就列入黑名单了

欠钱被起诉不会被列入黑名单,但如果欠钱被起诉,法院判决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的会被列入名单。

所谓黑名单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在审理期间双方达成了调解,或者判决之后,自觉履行判决,是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程序中对于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才会加为失信人名单。

贷款逾期后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应该积极应诉,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1、如果银行起诉的金额有误的,应该及时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2、如果金额无误的,应该尽量与银行协商,争取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以减轻还款压力。另外,如果在法院判决后仍不主动履行的,会由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处分财产,并可限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以后的生活、工作及贷款等信用活动产生严重影响。

二、中止执行满多少年就不再执行了

中止执行满3年就不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的特征如下:

1、对象特定性。即终结裁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向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裁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时间的不确定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如下:

1、发出时间的不确定性,即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放终结裁定必须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执行但不能足以清偿之后,发出的具体时间不确定;

2、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确定性,即被执行人履行终结裁定确定的义务在其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申请执行,何时有财产可供执行难以确定;

三、延迟履行金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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