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提取。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申请时所应提交的提取证明材料,除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
(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期房: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现房: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二手房: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a.国有土地使用证;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施工许可证。
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具的辞退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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