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步骤评估轻微刑事案件
时间:2023-06-11 03:10:16 3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河南省荥阳市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四个步骤对案件进行评估,最终决定是否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此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社会对抗,节约了诉讼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据统计,2005年7月至2011年5月,该院共对357件52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处理的决定。

该院检察长丁铁梅介绍,早在2005年7月,该院就开始对轻微犯罪尝试非羁押诉讼工作,并制定了实施办法。对于一起轻微刑事案件,该院首先尝试刑事和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未自行达成和解的案件,由办案人员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其次开展社会评价工作。主动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学校、监护人沟通,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周围群众的评价及对犯罪嫌疑人实行轻缓刑事政策处理的建议,对有被害人的案件,重点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第三是做好综合评定工作,在决定适用非羁押诉讼之前,召开由部门业务骨干参加的案情分析会,对案件事实、定性、社会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析,重点评估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是否存在上访风险、案件是否能够顺利进入下一诉讼环节。第四是坚持分类处理,对于经评估不存在上访风险,且能保障顺利诉讼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对于存在风险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侦监部门研究制定化解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同时报控申部门备案。

在对轻刑犯罪人员进行宽缓处理的同时,该院还着力做好帮教工作。对不批捕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由承办人向其说明不批捕的理由,重点讲明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目的,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对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回访。

该院还加强了对公安机关非羁押直诉案件的监督力度,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后须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由检察机关专人对案件犯罪事实、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采取措施正确的,填写《取保直诉案件备案审查表》,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字同意后交公安机关入卷;审查后发现案件不适宜采取非羁押诉讼的,要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该制度实施以来,该院共审查非羁押直诉案件568人,占当年移送起诉的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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