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
如何确定违约归责原则,意义重大。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违约归责原则的选择体现了法的价值目标的不同。换言之,法的价值目标不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公认的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社会福利、善德等,其中公平正义和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价值。一个国家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不同,其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其追求的是公平法律价值;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其追求的是效率法律价值。进一步而言,一个国家在其自身发展的不同时期,其追求的法律价值有所侧重,其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会相应调整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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