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芬和阿明于2011年认识,之后发生性关系。阿芬于2013年11月生育一子。儿子出生后,由阿芬的父母代为抚养。后阿芬因抚养儿子问题和阿明发生争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明支付孩子由其抚养期间的抚养费1.8万元。
庭审中,阿芬称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被告阿明在孩子出生之后就没有抚养过儿子,儿子的每月花销大约在1500元。
另外,原告阿芬称其认识阿明时,阿明还没有工作,现在也不知道阿明的经济状况。
经法院通知,阿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无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判决:女孩未成年,男友须承担抚养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阿芬和被告阿明均有抚养儿子的义务,但本案中,阿芬本人还是未成年人,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还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因此,被告阿明作为已经成年的父亲应当担负起抚养的责任。法院确定孩子应当由阿明抚养,原告阿芬依法享有探望权。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对阿明的收入情况进行举证,法院结合2013年度东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506元/月进行核算,酌定被告阿明应当支付阿芬每月抚养费1000元,截至起诉前共计9000元。此外,被告阿明还应当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从原告阿芬起诉之日开始支付阿芬抚养儿子的费用直至儿子交由阿明实际抚养之日为止。
而阿芬在成年后,也应当担负起抚养儿子的义务。阿明在实际抚养儿子后,可在阿芬成年后另行向其主张抚养费。
因本案中被告阿明并没有出庭应诉,但法院希望阿明能够担负起一个父亲的责任,不要逃避既成的事实。抚养子女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消极面对不能解决问题,努力工作,抚育子女,尽为人父母的责任,才是应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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