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受理条件有哪些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4.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长春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受理法律依据节选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第五条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
确定了由省金融办牵头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成立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其中第十三条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提出相关要求,即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的审查、验收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省金融办负责审核,同意后下发批复。
《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吉金办字[2008]11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及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金办字[2012]10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金办字[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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